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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征收           ★★★ 【字体:
印花税的征收
作者:北京古今    税票来源:北京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40    更新时间:2006-4-21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具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税收义务,故名印花税。

  现行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具体有五类:1、合同类: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包括生产经营用账册,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计税,其他账簿是按件计税。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比例税率为四档,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使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定额是每件五元。

  印花税的缴纳方法,一般情况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的缴纳办法。如果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留应税凭证的;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印花税的免税规定为:1、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2、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6、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合同;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可以免税。

  印花税的处罚规定为: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未画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3、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1)、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2)、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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